單位勞動合同是公司和員工之間簽訂的一份協議嗎?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可以在以下條件下面進行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二、單位不簽訂合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對于惡意不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而且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或者賠償責任】。【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在一個月內。單位在遇到這種情形時,必須在一個月內要對員工進行書面通知和催告;在員工仍然不簽的情況下,也必須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以上兩種行為,都必須在一個月的時間內作出。2必須有一個用人單位書面催簽的前置程序,在員工拒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催促員工及時簽訂書面合同。 這種行為是要式的,即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作出,電子郵件、電話通知、口頭形式、會議形式皆不可取。3員工仍然不與單位簽訂合同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單位才能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而且不承擔任何補償或者賠償責任。但須注意,這種終止,也需要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所以“員工不簽,企業又需要,于是繼續上班。但是現在那個員工離職了,卻要公司給2倍工資(上了7個月班),該怎么辦”的問題企業只能支付6個月的雙倍工資。上述是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三、單位的合并或者分立影響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受單位合并影響嗎
用人單位尤其是企業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為了應對市場變化,需要根據自身情況調整企業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策略,企業的分立、合并也是企業調整經營的一種方式。那么單位的合并或者分立影響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受單位合并影響嗎?
四、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是指什么?勞動合同法單位但不包括什么?
1、《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在我國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能力,能夠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獨立給付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2、勞動合同法單位但不包括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社會團體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特別規定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的雇工等勞動者。
五、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單位的員工,倒簽勞動合同合法嗎的回答,現實中,經常會出現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為了應對此種情況,多數用人單位采用倒簽的方法,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落款日期提前至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人,以此來規避法律規定的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雖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但通過事后補簽的方法與勞動者簽訂 了勞動合同,也體現了用人單位積極遵守法律、改過自新一面,但對于倒簽勞動合同的情形,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存在分歧。
六、用人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你好,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規定如下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七、合同中,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可以在以下條件下面進行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八、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3、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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