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將無效勞動合同”式-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為什么一份勞動合同是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定義與規定"
一、什么是和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二、勞動合同法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26條
二、1.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是無效的?2.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什么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什么情況會導致部分無效呢?請看下文
三、違反勞動法的合同是什么類型的合同?
違反勞動法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關系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那么,無效合同的特點是什么?親看下文
四、"無效勞動合同的定義與規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主要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還有就是采用威脅、欺詐等這些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是無效的,那么勞資雙方之間的一些約定就很有可能并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勞動者是童工,那雙方約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五、"無效勞動合同的定義與范圍"
一、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愿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十八條
[1]《勞動法》 第十八條
[1]《勞動法》 第十八條
六、勞動合同的無效與效力
具有下列情況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的合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簽約的;或者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等。
七、勞動無效合同的合同關系是否存在及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無效同樣也會存在勞動關系的,對于勞動合同是否產生效力也不會影響到合同關系的存在,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力,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也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八、"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與有效性的問題"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備案到勞動局的,那么公司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
九、"無效勞務合同的定義及判斷標準"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愿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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