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與證據要求
一、婚前財產分割規定離婚時如何保障個人財產權益?
婚前財產離婚后不能要求分割?;榍柏敭a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法律在離婚時不會分割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也無權要求分割;夫妻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男女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除外。
二、離婚財產劃分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法律規定,離婚財產劃分首先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劃分。沒有協議的,一般情況下,則根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對半分割離婚財產。有以下情況的,可以不對半劃分離婚財產
1若夫妻一方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有權請求離婚補償。2若一方生活困難,則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需給予適當幫助。3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4若有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則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l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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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三、離婚訴訟中,離婚后財產分割需提供哪些證據以及法律依據是什么?
離婚需要能夠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來分割財產,證據包括產權證書、個人工資條、獎金等資金收據、銀行的資金往來賬單等;證據必須來源合法,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四、婚內出軌、分割婚前財產、法律規定
婚前財產,指的是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婚前財產一般不參與分割。
如果夫妻對婚前財產有特殊的約定,該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在約定中明確表示一方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的,在感情破裂時,可以主張該約定分割相關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五、離婚前財產轉至孩子名下孩子的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離婚前未經配偶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轉到孩子名下,屬于轉移財產行為,離婚時對于該被轉移的財產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轉移財產的一方進行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六、離婚后分割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離婚后不可以要求分割婚前財產?;榍柏敭a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當歸夫妻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離婚后,一方就只能就夫妻共同財產的提出再次分割的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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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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