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勞動者權益保障法律規定與處理
一、兼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保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兼職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2、用人單位對兼職提出反對意見,勞動者拒不改正。
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以職工兼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且無論其所“兼職”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均可適用上述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怎么處理,法律上應該如何規定
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去有關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再嚴重的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對企業的非法行為進行控訴,來維護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三、"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認定與處理方法"
律師解答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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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法律認定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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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五、"單位可以查到勞動合同嗎?"
律師解答
首先,用人單位想要查詢自己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直接查詢自己持有的一份。
因為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簽訂或者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其次,用人單位想要查詢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不影響元勞動合同的履行,可以直接詢問勞動者。
勞動者存在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沒有去勞動局備案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去社保局查詢勞動者社保繳費情況間接確認勞動關系。
最后,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原勞動合同履行或者經過原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原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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