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及審查合同形式合法性的方法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及其避免方法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于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那么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有什么,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二、格式合同的定義及法律限制
1、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2、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在商品經濟中,為了更為快捷、簡便,方便交易,人們常常會選擇使用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進行交易。這種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通常是指合同的條款沒有經過雙方預先協商,而預先寫進合同,可以進行重復使用。那么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四、《2023年格式合同判決規定如何合理判斷合同格式》
法律分析認定格式合同的判決的方式
1、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
五、審查合同形式合法性及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1.合同的形式應當符合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例如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但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同樣,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有些情況,同一個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如,對于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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