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及終止問題探討
一、勞動合同期滿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向保護勞動者一方傾斜的,對用人單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從保護用人單位勞動權益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從而使用人單位對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又無法繼續使用的職工束手無策,從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額費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本期案例討論如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這個問題,對用人單位非常及時和必要。想詳細知道關于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請咨詢律師。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終止探究"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能終止。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3.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勞動關系解除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如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除此之外,還可參照下列情況認定勞動關系1工資支付憑證或職工工資表;2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3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五、"勞動合同期滿后的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賠償金。
3、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如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對這類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補償,按照相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進行計算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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