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離職如何處理及法律依據
一、試用期直接走了沒辭職有工資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員工在試用期沒辭職直接就走了的話,也是有工資的。但是如果因為沒有辭職就直接走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話,單位是有權要求員工補償損失的。反之員工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單位無理由扣押員工的工資。
二、咸寧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1、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試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工之日起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以依法要求單位補繳。
三、如果在試用期間還沒辦理入職,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職,會有試用期的工資嗎
有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只要試用期工作了,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不得拖欠。如果用人單位不給或者少給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仍不支付的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四、試用期沒簽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不發工資如何辦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二條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5]《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二條
五、試用期離職不給開工資怎么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試用期辭職不發工資怎么辦?建議大家可以采取如下的方法
1、協商解決。
2、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
3、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首先,勞動者要確認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后,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再次,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還應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知金。建議勞動者及時搜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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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六、試用期7天沒有工資違法嗎,規定是什么
勞動者試用期工作7天但沒有工資的,違法。從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當天開始,用人單位就需要依法向其發放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進行支付,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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