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事故?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事故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
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一般不算工傷事故,這是由于《社會保險法》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會被視同工傷,顯然上班途中并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屬于工作場所。
二、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關于疾病死亡在工作途中的認定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有以下情況屬于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48小時”的規定,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所謂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也就是指職工身體健康出現問題,與工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所以本身不構成“工傷”。但為了更高保障職工的權益,我國對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進行了適當外延,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為“視同工傷”。
三、員工因提前上班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算工傷,需滿足哪些條件
勞動者提前上班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勞動者提前上班,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的,雖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違背了的規章制度;但是該情況下不屬于否定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屬于用人單位禁止的職務范圍。工作時間只是認定工傷的一般形式要件,構成工傷必要的實質要件為職務行為。
勞動者提前上班的行為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在的密切聯系,應視為履行職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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