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及程序探究
一、自書遺囑如何辦理訴訟,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一、你有兩種方式解決房屋過戶問題。一是至公證處公證你父親的遺囑,然后帶上公證書及房產證、你的身份證至房產所過戶手續。二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房屋遺囑繼承的問題。
二、法律依據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首先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
3、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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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囑訴訟法規是怎樣的?
一、遺囑訴訟法規是怎樣的?遺囑訴訟法規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的方式啟動訴訟程序。應注意遺產繼承糾紛是否過了訴訟時效。在確定遺產繼承糾紛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也明確了原被告,且符合訴訟條件的,即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起訴。此時,原告應明確訴訟請求,寫好起訴狀,而被告則應準備好應訴答辯。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遺囑可采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目前我們國家對屬于民事方面的一些訴訟流程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說存在著自書遺囑的情況之下,那么就應當是按照遺囑的來執行。但是很多人可能關于這方面的遺囑問題發生一些糾紛,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起訴解決。
遺囑訴訟法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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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公民立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合法有效的,那么就會按照遺囑的分配遺產。但要是遺囑無效遺產此時該如何來處理呢?這可是關系到繼承人利益的事情,是必須要搞清楚的。下面就讓成都合同糾紛律師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遺囑無效遺產該怎么處理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么,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么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執行。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遺產分割的法律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幾種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對于公民的遺囑,如果經過認定屬于無效的話,那么此時就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了。這就是對遺囑無效遺產處理的介紹。而關于遺產分配,也是有實際的方式的,分為了實物分割、變價分割等四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成都合同糾紛律師宜昌律師。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三、確認遺囑有效訴訟費是多少,法律有哪些規定
確認遺囑有效訴訟費是按照50元的標準來進行繳納。實際上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就不涉及到財產類型的案件,基本上費用都不是太多的。涉及到財產類型的案件,應該是根據財產的價值標的額度來進行一個不同的判斷的。
四、口頭遺囑的見證人的要求,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口頭遺囑的見證人應當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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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五、不需要證人在場的遺囑怎么確定,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不需要證人在場的遺囑是需要按照自書遺囑來進行確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34條當中明確的規定,自述遺囑是不需需要見證人在現場進行見證的,也就是自己親筆簽字來確認遺囑當中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134條
六、開庭時,遺囑的見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怎么辦
遺囑見證人不給做證的話,如果是自書遺囑的,則不是必須要有見證人,見證人不到庭的,不會影響法庭對遺囑效力的確認。如果是屬于代書遺囑或錄音遺囑的,因見證人不到庭而無法確認是否是由遺囑所載見證人見證的,則無法確認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如果見證人拒絕作證的,法院不可以確認其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七、取保候審多久不追溯,取保候審多久不追溯,取保候審
從申請取保候審到申請被批準之間的期限一般是辦案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的。但根據相關規定,親屬或者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三日內給答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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