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表見代理簽訂合同效力規定及其是否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探討》
一、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效力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那么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二、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規定是什么
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該代理行為是有效的,所以表見代理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三、"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嗎?"
1、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四、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1、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2、表見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權代理。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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