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探討
一、"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是否還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您好,針對您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問題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以上便是對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補償金嗎這個問題的回答。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否可以兼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可以兼得。只要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意味著停工留薪期限的結束。在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后,即便是因工傷死亡,也因屬于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并不是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除因勞動者違紀、違法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以下12種情況,才能申請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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