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婚姻中的倫理爭議:離婚、外遇和孩子的撫養權
一、處理與丈夫離婚和在外有了孩子的關系
1、如果非婚生子女不2歲的,由女方撫養子女,非婚生子女2歲以上的,依據最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確定撫養權。
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二、重婚與婚內外的孩子
對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
2、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三、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有孩子的處理方法
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有孩子的,則如果對方的出軌行為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可以向對方索要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對方不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
如果對方的出軌行為沒有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則也無法采取什么措施。
因為只有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情形的,才可以要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四、處理再婚后對方要孩子撫養費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及實際撫養費處理實踐
再婚后對方要孩子撫養費的處理方式如果對方是直接撫養方,其可以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方按時支付孩子撫養費,法院判決后,其仍然拒絕支付的,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讓其履行撫養義務;如果對方是不直接撫養方,其應支付撫養費而無權向直接撫養方索要撫養費,法院可以駁回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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