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彩禮要回嗎?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應歸還彩禮
一、"男方支付女方彩禮后離婚,彩禮錢可以追回嗎?"
1、給彩禮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
2、給彩禮是為了和女方結婚,如果是為了確立戀愛關系,為了維持戀愛關系、增進感情。為了與女發生關系或者其他目的而給女方財物的,不屬于彩禮。
3、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汽車、家電等貴重物品。對于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 , 或者價值較小的飾品、衣物、化妝品、煙酒等物品,一般不能認定為彩禮。
二、離婚時彩禮的歸屬權問題是否可以要回?
給女方的彩禮離婚后不一定可以要求。如果雙方雖然結婚了但是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離婚時男方可以要回彩禮。如果不存在這兩種情況的,離婚不可以要回彩禮,法律不會支持。
生活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因給付彩禮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后相差較為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不認定構成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三、"未婚先孕男方給了彩禮,現在不結婚了,彩禮能要回來嗎?"
可以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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