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再婚所需法院生效證明的相關問題
一、"離婚后再婚登記需要開法院生效證明嗎?沒有給孩子扶養費能開生效證明嗎?"
1、能開生效證明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2、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自愿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通過法院判決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由法院送達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再發給《離婚證》。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是證明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有力證據,無論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均是起到一個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或者解除的證明而已。憑判決書就可以辦理再婚手續了。擴展資料再婚后離婚判決書還有用,離婚后再婚一定要出示判決書生效證明。
一、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二、村里開證明再婚需不需要?再婚合法化是否有規定?
律師解答
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那么辦理結婚都需要一些相關的證件。
第一、是證明本人的一個材料。
第二、是證明本人無配偶的材料
第三、是證明本人以及另外一半與另外一半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一個相關的材料。
第四、是三張兩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那么對于初婚者證明本人的這個材料就包括戶口本身份證了,那么證明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另外一半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這個相關資料,只需要簽一個簽字聲明即可。
那么對于再婚者,除了初婚者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之外,證明本人無配偶的材料,還包括離婚證,或者是人民法院的一個離婚判決書。那么從以上的這個材料可以看出,再婚是不需要村里面去開證明的,初婚也不需要村里面去開證明的,那么這個可以大大的簡化我們老百姓辦理結婚登記的一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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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再婚生效證明
需要。離婚當事人憑離婚判決書可以再次登記結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四、法院判決生效證明在再婚中的作用
再婚的需要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者如果是調解離婚的可以出具調解書;如果雙方不是訴訟離婚的,是協議離婚的,則不需要出具法院的判決書,需要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條
五、法院判決離婚生效后是否還需要開生效證明?
1.需要。生效證明就是指法律文書過了上訴期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生效證明分為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裁決書的生效證明及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的生效證明。生效證明是利人實現法律益的必要條件之一,在很多時候法律文書不能得以履行,這就需要利人去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實現自己的合法益。在法律文書的上訴期過了后,對方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的,利人即可去制作法律文書的機關辦理生效證明,從而實現自己的合法益。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因為法院生效后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離婚證。但離婚判決書要配合生效證明一起使用。當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時,當事人領取離婚裁判文書后,應在文書生效后及時向法院申請開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后辦理相關事務時發生不必要的延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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