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及如何處理房產問題
一、離婚后女方房產補償問題
1、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均分,與是否有工作沒有關系。女方雖然沒有工作,但婚后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是可以分到財產的。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應該本著共同財產判決分配的原則進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引用法規
[1]《婚姻法》 第十七條
[2]《婚姻法》 第十八條
二、離婚后女方獲得離婚房子,但房產證未辦理過戶手續
1、如果在離婚時沒拿到房產證的,法院在離婚判決時將會對房產不予處理。
2、離婚過后,當事人可以在正式取得房產證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訴。
3、注意,在離婚判決時對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房產法院也將會不予處理。實際上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所以在進行離婚訴訟時會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三、離婚后女方不給男方房子補償款的處理方法
可以請求法官調解,分期履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四、離婚后女方未支付補償金的法律問題
1、補償協議需要履行。如果男方是迫于女方及其家人的壓力,在不情愿的情形下簽訂的補償協議,但是補償協議簽訂已超過一年,即使協議顯失公平,也錯過了請求撤銷的訴訟時效,只能按協議來履行。
2、如果男方不履行,女方需要依此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如果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女方才可以持法院生效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不經起訴,女方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男方可在訴訟過程中說明簽訂協議的過程,說明男方并非自愿簽訂,看法官如何處理。如果一審女方勝訴,男方可以提起上訴,拖延判決生效時間。
3、即使女方向法院起訴勝訴,男方如果確實無力履行該判決,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只能等男方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
五、離婚女方可以獲得補償費嗎?
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因而在離婚時付出較多的義務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物質補償。想要請求補償就必須滿足要求離婚補償的條件①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履行了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③一方在履行上述義務時比另一方付出得較多;④必須在離婚時提出補償請求如果判決中支持了離婚補償的訴求,那么就可以以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六、離婚后女方是否有補償金?
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具有對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懲戒性質。若員工以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而用人單位也未存在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法規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若給單位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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