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債務共同承擔
一、"民法典離婚債務共同承擔規定"
民法典規定離婚債務不一定要共同承擔。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應由債務人自己用其個人財產承擔償還責任,配偶無需清償;如果該債務被人定于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處理及法律認定"
律師解答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處理,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義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要求來認定,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是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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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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