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證明材料有哪些?
一、監護人證明材料包括哪些?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戶口本。
二、《監護人證明條例相關材料指引》
身為監護人,我們應該知道監護人的條件應該具備什么,并且應該知道監護人都需要一定的證明才能夠合法,那么監護人證明條例相關材料有哪些?根據規定,法定的監護人是直接由法律來定的,并不需要監護人提供什么材料,那么具體的,我們看下文。
三、監護人證明材料關于子女的監護人身份認證
關于監護人證明材料是什么這個問題,監護人證明材料是證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監護權的一種證明。1、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2、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3、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有關組織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四、"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材料的submit"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證明材料是戶口本。法定監護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特別的證明文件;近親屬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只需要戶口本即可證明。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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