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計算公式
一、"工傷賠償計算表與標準表"
最新2017年工傷賠償計算表 根據傷殘等級賠償標準的特點分三個部分來介紹2017年工傷賠償計算表的相關 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標準 一級到四級工傷傷殘待遇標準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標準 五級和六級工傷傷殘職工保持勞動關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安排相關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60% 【三】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倍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為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
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
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二、"如何計算工人工傷死亡賠償金及其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以上就是對工人工傷死亡賠償金要怎么計算的解釋。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三、"工傷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以職工本人工資為標準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以職工本人工資為標準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被30-50元每天。
四、"工傷賠償標準的確定與計算方法"
工傷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是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確定相應的賠償標準。發生工傷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后,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五、"工傷賠償與工資計算方法"
員工工傷賠償標準工資標準是工傷賠償中的本人工資標準及賠款額的計算,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4]《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5]《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6]《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7]《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
[8]《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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