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是否屬于原始憑證?
一、"購銷合同是否屬于原始憑證"
1、購銷合同不是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憑證。
2、《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的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的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引用法規
[1]《會計法》 第十四條
[2]《會計法》 第十條
二、"購銷合同作為原始憑證的重要性"
1.購銷合同不是原始憑證。
2.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文件。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并據以記賬。
三、"購銷合同作為原始憑證在財務管理和審計中的重要性"
1、購銷合同不是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憑證。
2、《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的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的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4、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引用法規
[1]《會計法》 第十四條
[2]《會計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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