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子繼承協議公證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一、農村房產繼承協議公證所需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本人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原件及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者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3、提交《房屋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相應的親屬證明。
這里提到的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的,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二、"農村房子繼承協議公證所需材料"
農村房子繼承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有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本人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原件及戶口簿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3.提交《房屋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相應的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的,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引用法規
[1]《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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