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需要什么材料和法律規定
一、"辦理結婚證需要雙方提供的戶口本"
1、能夠辦理結婚證,只需要拿著戶口簿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二、"男方辦理結婚證后,女方家庭是否允許離婚及所需法律規定"
可以。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4、雙方應提交2張1英寸單人近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三、《結婚證與離婚的法律規定》
只有一個結婚證可以辦理離婚,夫妻二人可用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只要雙方都有離婚意愿,工作人員經審查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待其度過離婚冷靜期后,依法為其辦理離婚登記。或者丟失結婚證的一方也可以先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結婚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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