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未滿一個月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入職未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能否解除合同?"
入職未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二、"入職未滿一個月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是無故辭退的話,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關鍵點在是否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有則無賠償,無證據,則需要賠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入職超過一個月未簽署需要支付雙倍的勞動報酬。入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若是鼓舞解除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可以解除沒有滿一個月的勞動合同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沒有滿一個月的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問題回復如下 關于滿一個月勞動合同嗎的問題,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21]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資卡入賬記錄也屬于支付記錄,是最好的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 但你要提前搞搞清楚,入賬的來源客戶名是不是你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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