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有哪些?
一、起訴離婚的條件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有一方存在重婚、家暴的行為,可以起訴離婚,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也可以提出離婚,夫妻之間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協議離婚不成的,也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強制離婚的法律規定及滿足條件
我國目前沒有強制離婚的制度,但是當一方起訴離婚后,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會依照法律規定對婚姻關系進行判斷,認為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法院會判決離婚。若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三、辦理離婚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關于離婚一個人是不能夠辦理的。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且在登記前,應當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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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四、起訴離婚的條件和規定有哪些
起訴離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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