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優雅地辭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位并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一、離職通知中要求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關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金可根據《勞動》第十四條規定“,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引用法規
[1]《勞動》 第十四條
[2]《勞動》 第三十七條
二、"辭職申請中遇到拖欠工資問題,如何規定?"
公司無故拖欠工資的,員工辭職不需要寫申請,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未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工資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準備材料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三、"處理未簽合同辭職后公司拖欠工資問題的方法"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工作證就足夠了),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勞動糾紛案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的主要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4、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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