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需支付補償金
一、"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公司應如何支付補償金及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職工工資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補償也應該按照三倍的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時,公司需支付補償金的標準與條件"
1. 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公司經營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續簽的。
4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提高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公司可不用支付補償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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