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一、"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而根據相關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想要辭職或者是辭退都需要提前三天。
二、"試用期辭退要求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你的,應當提供當時招聘你時對外公布的錄用條件(或者內部簽好協議明確要求的錄用條件)以及你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無法同時提供這兩項證據的,屬于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所謂的你有消極言論不能作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合法理由。
三、試用期辭退員工的相關問題
你好,想知道試用期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請先了解下面的1、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四、"試用期員工辭退法律問題解答"
1、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試用期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五、"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幾天提出"
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的時期,在這個階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對對方進行考核、選擇,由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初次選擇時僅是通過面試,相互間的了解還不夠,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不過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也做出了一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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