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能否申請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自己不續簽的,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若是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勞動者不愿續簽的,可以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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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二、"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能否申請經濟補償"
你好,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可不可以申請經濟補償,會有三種情形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2.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3.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續簽應如何給予勞動者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標準及期間"
關于勞動合同期滿補償是不是強制性的要注意以下幾點,1、先仔細看看你們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合同到期是否續簽需要提前通知的特別約定;
2、若有特別約定,則應依照合同中的約定提前通知,否則要支付代通金;
3、若無特別約定,則只要是在合同到期日前通知就沒有代通金;
4、由于是公司不再續簽,所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5、若公司在合同到期最后一天還沒通知你是否續簽,而你繼續在公司上班則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此時通知你不再續簽其實就是要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在不符合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屬于違法解除,可以要求賠償金——從你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至解除勞動關系止的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為該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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