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什么?離婚時應該如何返還彩禮?彩禮儀式,離婚返還彩禮儀式的討論
一、彩禮是什么樣的,離婚時返還彩禮的規定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二、彩禮新規定是怎樣的
關于彩禮的問題,最高院的解釋,針對彩禮返還的問題,有明確的規定
給出去的彩禮,只有三種情況可以要求退還
一,沒有登記結婚的,所以,給了彩禮沒領證,或者辦了儀式沒領證,這都屬于可以要求返還的情形;
二,領證后,并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有些情況就是先領證,但由于沒辦儀式,或者房屋還沒入住等等原因,沒有開始住一起的,這種情況也可以退
三,領證后,因為彩禮的問題,導致男方家生活困難的。
三、關于彩禮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結婚彩禮規定1、結婚后彩禮歸誰?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2、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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