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監護新規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監護的新規定是什么,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監護新規定是監護分為法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協議監護、指定監護和意定監護。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父母;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選定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或者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民法典規定意定監護的范圍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對意定監護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三、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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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四、民法典監護人的順序是怎么規定的?
說到監護人,相信大家都會想到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事實上不僅僅未成年人有監護人,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有監護人,無論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法律上對他們的監護人都作了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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