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勞動者原因導致工作場所環境污染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哪些情況發生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商定或者國家限定及時足量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薪水準則支付勞動者薪水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的。
二、用人單位有哪些行為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補償的。
三、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哪些情況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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