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比例是多少交通事故,車禍主要責任與次要的責任比例
一、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比例是多少
要看情況。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比例如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三、關于交通事故中,主次責任的比例如何計算
在實踐中大部分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次要責任。但主次最終要體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義。如果你認為主要責任是指90我認為主要責任是指51,到底主要責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會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實踐中,有些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了所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絕對一樣,有的規定主要責任是60,也有的規定是70,那么交通事故處理中,主要責任應賠償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主要責任。但主次最終要體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義。如果你認為主要責任是指90,我認為主要責任是指51,到底主要責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會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實踐中,有些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了所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絕對一樣,有規定主要責任是60,也有規定是70。可是,這個比例的法律依據到底從何而來呢,卻很少有人能弄清楚。事實上,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2004年公安部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不過,《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所以,可以肯定的說,目前對于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家約定俗成、反復使用,就形成了一種慣例。我們今天還是可以感受到該慣例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確定責任比例,實際上成了法官一種酌情確定的情形,從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引用法規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1《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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