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一、家庭財產糾紛怎么辦婚姻家庭財產糾紛應該怎么解決?
關于婚姻家庭財產糾紛怎么解決這個問題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于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二、婚后財產糾紛管轄地點怎么規定的涉外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涉外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的相關,望采納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五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六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七條
三、你好問一下婚前財產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婚前財產協議糾紛的處理辦法如下1、協商。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婚前所訂立的婚前個人財產協議書產生糾紛時,雙方可以先在平等協商,資源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處理協議。這個方法比較便捷,程序靈活而且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愿。
2、調解。當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在雙方均同意的基礎上將該
四、婚前財產協議糾紛要如何去處理
1、婚前財產協議糾紛的處理為對協議有爭議的,可以訂立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者修改。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權益受損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協議。對協議中關于財產歸屬有爭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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