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量刑標準單位行賄罪行為量刑標準的闡述
一、行賄罪量刑標準,單位行賄罪量刑標準,法定量刑方法
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或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這些情節分別是,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依照現行《刑法》,“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賄罪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構成對單位行賄罪規定定罪量刑標準是多少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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