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成立暴力取證罪嗎
一、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成立暴力取證罪嗎
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成立暴力取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并且從重處罰。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四)暴力取證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二、構成暴力取證犯罪是怎么樣量刑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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