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告送達條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離婚公告送達條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離婚公告送達條件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運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都無法送達。另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建議盡快找專業律師咨詢,聽律網網作為您身邊的法律服務平臺,凝聚全國各地27萬+高效率、服務評價好的專業律師團隊,直接在線咨詢我們,省時省心!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二、離婚公告送達的條件是什么
離婚公告送達條件是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運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都無法送達。
2、另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