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維權有什么方式呢
一、房屋拆遷維權有什么方式呢
房屋拆遷維權方式如下1、協商,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發生爭議后,就補償安置協議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
2、上訪,上訪其實是一個促使行政機關內部糾錯的過程,被拆遷人要擺出實際證據向政府部門上訪。
3、向行政機關、監察部門和人大的申訴救濟。首先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救濟。
4、司法途徑起訴,運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護就等于有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權利的保護當然會更徹底更有保障。
二、門面房拆遷時,如何維權,法律有哪些規定
門面房拆遷的時候,可以通過報警和行政復議等方式來進行維權,但一般都是針對非法強拆的時候,如果是行政強拆的情況那么是屬于合法強拆的,被拆遷人也是得到了相應的補償的。
三、拆遷公司強拆房屋,該如何維權?
拆遷公司強拆房屋時的維權方法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訴訟方式來進行處理等,我國法律規定對于違建建筑,政府是有權拆除的,所以當事人的建筑違章的情況下,需要對賠償進行認定后處理。
四、拆遷維權,房屋價值評估以什么時間為準
很多老百姓都有這樣一個疑問,征地拆遷案件,如果打官司的話,一般都要花比較長的時間,短則六七個月,長則一兩年,這么長的時間內,當地房價上漲的非常厲害,那到時候官司打完了,我到底能拿到多少錢,會不會連房子都買不上?能有這樣疑問的拆遷戶,一定是有法律意識的,并且敢于走法律途徑維權的拆遷戶,對于征地拆遷的法律規范是了解過的,尤其是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知道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所以他們就會顧慮,如果打完官司了,還是按照之前的征收公告發布的時候的房價來給補償,那豈不是還是吃虧了?下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有證房屋也遭遇“拆違”,法院確認拆除行為違法。王先生2006年在蘭州市高新區購買了共1700多平的5幢房屋,并且均辦理了房產證。2012年6月的時候,當地高新區城管執法分局將其中的三幢房屋,共1300多平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理由是王先生的房屋所在的土地屬于當地二中學校,王先生不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地上房屋屬于違建。王先生不服,向蘭州市城關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被告高新區城管執法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城關區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4、城行初字第16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城管執法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于2012年6月15日對原告所有的三幢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高新區城管執法局不服該判決,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該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甘01行終3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房屋被拆4年,房價大變樣!賠償的評估時點又該如何計算?上訴案情中,涉及的時間節點比較多,我們可以簡單梳理一下,房產證辦理時間是2006年,房屋強拆時間是2012年6月5日,王先生于2014年9月17日起訴,一審判決是2016年4月29日,二審判決是2016年11月16日。已經確認城管局強拆行為違法,那接下來就是起訴主張賠償了。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審理期間,王先生申請評估鑒定,法院于2017年4月7日委托評估,評估機構于2017年5月5日作出房地產價格咨詢報告。就房屋價值評估的時間節點的問題,原被告雙方產生了比較嚴重的爭議。王先生認為應當按照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的時間作為評估的時間節點,也就是現在的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作為參照。而被告城管執法分局認為應該按照被拆除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也就是2012年4月的時間作為評估時點。法院判決考慮房價上漲幅度較大,應按當前審理時間來計算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從2012年原告房屋被拆除以來,蘭州市房地產價格有較大幅度的升高,因此按照2012年6月強拆行為發生的時間為估價時點,對王先生而言明顯不具有合理性。而如果王先生的要求以本案審理時的時間為估價時點,則將使賠償標準欠缺應有的統一性,對高新區城管執法局而言亦不具有合理性。關于房屋市場價值的估價時點的確定問題,綜合考慮,以2016年11月16日拆除房屋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時間來計算賠償金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二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確認拆除房屋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時,作為評估的時點來計算損失,既考慮到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后,王先生合法財產權益受侵害時間較長的因素,又考慮到房屋市場價值發生較大的波動的現實狀況,是合理、公允的計算方式,據此計算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從上訴法院的判決中我們可以明白,房屋拆遷的估價時點并不是唯一確定的。而是具體案件情況來判斷,法院會充分考慮房屋價值增長情況,周邊房屋價格市場的客觀情勢變化,給予被拆遷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拆遷維權,房屋價值評估以什么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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