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醫生沒做產前診斷有沒有責任?
一、你好關于醫生沒做產前診斷有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亦規定,對于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及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孕婦也應進行產前診斷。如因未行產前診斷導致新生兒不當出生,醫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三、醫生沒做產前診斷有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亦規定,對于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及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孕婦也應進行產前診斷。
如因未行產前診斷導致新生兒不當出生,醫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