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司法解釋對哪些案件有規定?
一、刑訴法司法解釋究竟有哪些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⒋侵占案。
二、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制度的新規定有哪些?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三、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證據種類有哪些?
刑訴法解釋中規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鑒定意見及試聽材料等。司法人員在調查證據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應當全面。
四、刑訴法指定管轄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1、
1、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
2、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商后,中級法院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