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一、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么解決?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條之規(guī)定“道路施工作業(yè)或者道路出現(xiàn)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jīng)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5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42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二、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么解決
1、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雙方可以先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政府部門進行投訴;投訴未能解決糾紛的,應以施工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機構作為第三方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雙方可以直接向轄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jù);《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3、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diào)解的,先行調(diào)解,但當事人拒絕調(diào)解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仲裁法》 第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地面施工損害糾紛責任如何確定
分配地面施工侵權責任的具體辦法1、如果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施工人只是設置了明顯標志但卻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采取了安全措施卻沒有設置明顯標志,施工人客觀上仍未盡到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施工人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chǎn)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jīng)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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