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刑事量刑標準
一、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規定刑事量刑標準是多少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我國規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事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
本罪的立案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參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賄罪的最新規定。1、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同時構成下列情節的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我國規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
本罪的立案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參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賄罪的最新規定。1、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同時構成下列情節的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最高檢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司法解釋該怎樣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4]《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五、最高法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規定有多少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4]《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