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毒品罪構成要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隱瞞毒品罪構成要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隱瞞毒品罪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行為侵害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行為人存在直接故意;
4、行為人實施了隱瞞毒品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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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二、怎么樣才會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國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為此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為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里,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不限。
三、什么條件下才會構成隱瞞毒品罪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毒品、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以共犯論處。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構成犯罪的會怎么樣判處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構成犯罪的會有怎樣的判處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行為構成犯罪的會怎樣判處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