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的法定刑期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要判多少年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能要判多少年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成立犯罪的可能要判刑多少年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能要判刑多少年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法律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追訴標準是多少
根據《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六、最高檢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解釋會如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四條
[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4]《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