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的怎么辦
一、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的怎么辦
1、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的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
2、但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該請求進行答辯處理的,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準許,對該請求合并審理,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之間商定。
二、辦完協議離婚后,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嗎
1、可以。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財產,離婚后任歸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7、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8、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婚前房產已經辦理了不動產預告登記證離婚可以分割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婚前房產是不能分割的,就算沒有辦理預告登記證,婚前房產也是個人財產,《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前財產、人身受損獲得的賠償金、個人專用物品等這些都屬于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只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而且,不動產預告登記證跟正式的房產證是有區別的。
四、離婚后可就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為由再次提起訴訟嗎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換句話說,如果離婚時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仍處于共有狀態。共有權人要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因此,原則上,離婚后如果確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五、離婚分割財產以后對方拒不執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2、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只要是夫妻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了一定數額的財產的,若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必須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確定此部分財產的分割之后,才能落實離婚手續的辦理。若是在離婚后,向變更財產的分配的,一般都需要再次起訴。
六、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起訴狀房產就需要分割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起訴狀并不意味著需要分割房產,若是起訴狀之中、訴訟請求之中并沒有包含“分割房產”,或者雖然包含,但是并不能證明房產屬于共同財產,那么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后,房產一般也不需要被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