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關系的原則勞動關系法律原則
一、處理勞動關系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依法處理爭議,就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和權利、義務要求去解決爭議,同時要掌握好依法的順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法規,沒有法規依規章,沒有規章依政策。另外,處理勞動爭議還可以依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以及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二)公正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應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要將勞動爭議當事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當事人的特權另一方面應注意依法保護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勞動者,這與依法保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宗旨是一致的,因為它們共同的基點是“依法”。
(三)及時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以至申請仲裁,避免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案件后,應當在法定結案期限內,盡快處理完畢,以避免“案無定日”、久拖不決的現象。其三,對處理結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采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以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最終落實。
(四)著重調解原則,調解既是一道專門程序,也是仲裁與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進行調解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必須遵守自愿原則。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三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解必須是當事人真正自愿和解和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不得對爭議案件強行調解,也不得采取強迫或變相強迫的方法進行調解。二是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原則。調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使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達成和解協議,并不是無原則地進行。
除上述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原則外,企業調解和勞動仲裁在各自的實踐中還須遵循一些特有的原則。
二、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有哪些,怎樣處理事實勞動關系
一、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有哪些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二、怎樣處理事實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在勞動合同法情況下,事實勞動關系存續的,會帶來兩個后果,一是雙倍支付工資;二是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用人單位該如何依法處理目前的事實勞動關系,以避免新法實施后的風險呢?
1、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對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要立即發出《勞動合同限期簽訂通知書》。實踐中,多數的事實勞動關系是因為用人單位不愿訂立或疏虞訂立所導致的。但是,還有一些事實勞動關系是因為員工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結果。對于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其發出《勞動合同限期簽訂通知書》,規定其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單位將有權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3、根據法律規定,解除目前的事實勞動關系。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協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協商一致解除是事實勞動關系處理的首選方式,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單方再選擇法定解除。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職工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另外,對于本單位連續工齡10年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三、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是什么
1、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