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房交房需交哪些費用
一、成都新房交房時要交哪些費用
1、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征收,普通住房標準為按1.
5%征收。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征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準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
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
3、證照印花稅5元/本。
4、房屋產權登記費有的開發商是辦證時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5、工本費10元/本。相關說明
1、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2、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二、交房時要交哪些費用?
1、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征收,普通住房標準為按1.
5%征收。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征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準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
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對于你的交房時要交哪些費用這個問題,要知道是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三、想了解一下對于交房時需要交哪些費用
買新房需要交的費用(一)買商品房需要交的稅
1、契稅,購房總價的3-
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
5-
2.
5%。
2、印花稅,購房總價的0.
05%。
(二)基金
1、房屋維修基金,購房總價的2-
3%,大多數地方是2%。
2、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
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引用法規
[1]《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四、交房時要交哪些費用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交房時要交的費用有
1、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征收,普通住房標準為按1.
5%征收;
2、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
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
交房時要交的費用有
1、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征收,普通住房標準為按1.
5%征收。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征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準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
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引用法規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五、你好關于交房時需要交哪些費用
買新房需要交的費用(一)買商品房需要交的稅
1、契稅,購房總價的3-
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
1.
5-
2.
5%。
2、印花稅,購房總價的0.
05%。
(二)基金
1、房屋維修基金,購房總價的2-
3%,大多數地方是2%。
2、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
1.
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引用法規
[1]《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六、交房時需要交哪些費用
買新房需要交的費用(一)買商品房需要交的稅1、契稅,購房總價的3-
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
5-
2.
5%。
2、印花稅,購房總價的0.
05%。(二)基金
1、房屋維修基金,購房總價的2-
3%,大多數地方是2%。
2、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
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引用法規
[1]《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