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是逃稅罪的主體 逃稅罪處罰個人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個人是逃稅罪的主體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二、逃稅罪的犯罪主體可不可以是個人
1.可以。逃稅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包括單位和自然人)
1、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只有法律規定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才具備逃稅罪的資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稅罪,但可以成立逃稅罪的共同犯罪。
②代征人是指接受稅收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代征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的單位。代征人屬于刑法典第93條規定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行為主體,不屬于逃稅罪的犯罪主體。
逃稅罪的介紹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 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于確因疏忽而沒 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 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三、逃稅罪處罰個人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依據我國刑法規定,逃稅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這里所指的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
1、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那么在此需要提醒的
只有法律規定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才具備逃稅罪的資格;其他人不構成逃稅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逃稅罪的共同犯罪的主體。
代征人是指接受稅收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代征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的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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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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