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偷稅漏稅的管理制度中有哪些處罰,有沒有規定?
一、逃稅偷稅漏稅的管理制度中有哪些處罰,有沒有規定?
對當事人罰款或者加收滯納金,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等。如果當事人是存在著偷稅漏稅等等違反稅收有關規定的行為,那么通常面臨著罰款,罰款通常是在兩千元以下,但如果是情節嚴重造成了經濟損失通常是在2000~1萬元的罰款。
二、逃稅罪逃稅罪是什么?
逃稅罪構成要件逃稅罪的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 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于確因疏忽而沒 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 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三、逃稅罪怎么處理,逃稅罪怎么處罰
關于逃稅罪怎么處理,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這里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修正案規定,新刑法逃稅罪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在草案審議修改的過程中,法律委員會對于逃稅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罰款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一致認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對本已構成犯罪、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人作出寬大處理的特別規定,不存在逃稅當事人先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再來與稅務機關就所謂行政罰款是否必要、罰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訴訟官司的問題。因此,最后的法律條文改成“已受行政處罰的”,這不單是指逃稅人已經收到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逃稅人本人是否已經積極繳納了罰款,這是判斷逃稅人對自己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如果已經構成逃稅罪的納稅人拒不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滿足本條第四款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稅務機關就應當將此案件轉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四、逃稅漏稅的處罰有哪些?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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