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裁終局是指在什么情況下可做出最后裁決?
一、什么情況下的勞動仲裁是一裁終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適用1.“勞動報酬”爭議。勞動報酬,包括計時(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報酬。2.“工傷醫療費”爭議。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等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爭議。經濟補償主要包括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
4.“賠償金”爭議。賠償金主要包括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并已經履行的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二)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適用1.“工作時間”爭議。工作時間,包括執行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時制等工作時間。爭議涉及具體支付金額的,可以不受“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限制。
2.“休息休假”爭議。休息休假,包括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帶薪年休假,以及病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爭議涉及具體支付金額的,可以不受“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限制。
3. “社會保險”爭議。社會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的部分工傷保險待遇。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不包括工傷醫療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八十二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八十三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八十五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八十七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二、勞動部門仲裁為終局裁決嗎
1、除另有規定外,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是終局裁決,針對作出的裁決不能申請再次仲裁。
2、但是不服該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什么情況下勞動仲裁一裁終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適用1.“勞動報酬”爭議。勞動報酬,包括計時(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報酬。2.“工傷醫療費”爭議。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等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爭議。經濟補償主要包括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
4.“賠償金”爭議。賠償金主要包括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并已經履行的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二)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適用1.“工作時間”爭議。工作時間,包括執行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時制等工作時間。爭議涉及具體支付金額的,可以不受“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限制。
2.“休息休假”爭議。休息休假,包括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帶薪年休假,以及病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爭議涉及具體支付金額的,可以不受“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限制。
3. “社會保險”爭議。社會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的部分工傷保險待遇。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不包括工傷醫療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八十二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八十三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八十五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八十七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