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繳納標準是什么?
一、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繳納標準是怎樣的?
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繳納標準分為財產案件繳納標準和非財產案件繳納標準和兩種,進行民事訴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的,這就是說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標準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標準的,而不是亂收費。
二、申請費繳納標準應是怎樣的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6、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三、申請強制執行費用交納標準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費用收取標準如下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3、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4、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等。
四、案件受理費繳納標準是怎樣的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五、發明專利許可備案的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發明專利許可備案的收費標準,應當繳納下列費用1、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2、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3、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4、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5、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六、民訴中申請費的交納標準是應該如何的
(一)依法向人民申請執行人民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
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提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