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途徑 – 法律依據 合同解除途徑 及法律依據
一、合同解除的途徑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終止,合同解除的途徑主要有兩種
一是協議解除,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解除權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法定解除,在滿足以下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解除權就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均可行使解除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生,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5、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特別提醒的是,無論是哪種方式解除合同,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對方,合同才會解除。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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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有約定解除合同條款的情況下,什么情形能解除合同
合同沒有約定解除條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三、合同的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并加以提倡。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四、事業單位如何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補償金嗎
事業單位因為缺少人手,一般會對外招聘相關的工作人員,以合同的形式聘用,對此,許多人可能不太了解事業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北京市中友律師事務所孫英實律師解析。一、事業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1、事業單位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決定(詳細說明解除理由、事實、依據)。
2、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解聘手續,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甲方落款時間應與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時間一致,并以此作為解聘時間),務必及時送達被解聘人,并要求其在《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簽字。
3、對于被解聘人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有什么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情形包括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